說 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建字第09900250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建字第0990026410號函修訂
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建築法
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及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
結果抽驗作業方式」,為維護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建築
物公共安全,定期執行抽驗本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
全檢查結果,訂定本要點。
二、抽驗對象:本園區自98年01月起完成年度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一般昇降機及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三、抽驗方式:由本局所委託前點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以下稱機構)
協助抽驗。機構所指派協助抽驗之人員,須具備檢查員資格,且不得為該
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被抽
驗設備管理人、專業保養廠商及原檢查員需配合到場。
四、驗設備篩選:依各該設備每季完成安全檢查結果件數,每季應抽驗件數60
件,全年240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優先抽驗。
五、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季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依前點抽驗比例篩選後,排
定時程,請機構排定協驗檢查員,並函知園區廠商配合通知專業保養廠商
及原檢查員配合到場,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
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理時間,最遲須於50日內完成。機構不克協助派員者
,本局另行委請其他機構協助辦理。
六、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如附表1)、建築物自動樓梯安
全檢查表(如附表2)或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如附表3)。
七、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內政部營建署。經抽
驗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即時報請本局,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
其有危險之虞者,應通知本局勒令該設備停止使用並改善。改善後之設備
,需辦理複檢。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廢止
其使用許可證。
八、協助抽驗費用與限制:以論件計酬,不另支給交通費,每日每一檢查員抽
驗件數不得超過4件。
九、抽驗費用請領:機構於每季抽驗完成10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彙報表(如
附表4)、明細表(如附表5)、「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
查結果統計表」(如附表6)、每季檢查結果輸入本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
機械停車設備統計系統」及檢查表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如抽驗結
果有不合格之處,應檢附照片。
十、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公正謹慎執行,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支付抽驗費用繳回
,本局並依建築法第91條之2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