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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中華民國101年1 月10 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1010001269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轄科學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及確保各項環保工作之落實,得分別成立各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小組依園區規模分別設置委員人數為815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專家學者24人。

()環保團體代表1人。

()園區所在地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各1人。

()園區周邊村里長25人。

()園區廠商代表1人。

() 本局代表1人。

三、小組置共同召集人2人,一名由本局代表擔任,另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一年。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小組有關事務。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小組任務如下:

()、參與本局委外專案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監督本局環保事務之執行。

()、協助監督管制物品之處理流程及成效。

()、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協助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其他園區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之監督事項。

五、小組依各園區規模每2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重大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兼任幕僚工作之本局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八、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