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職務陞遷序列表
103年8月27日科部人字第1030063797號函修正發布
區分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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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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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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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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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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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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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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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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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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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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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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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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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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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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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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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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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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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副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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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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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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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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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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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科技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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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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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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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分析師
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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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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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科技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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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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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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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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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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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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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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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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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科技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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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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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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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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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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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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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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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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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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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部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駐外機構人員,僅得於駐外機構職務辦理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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