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
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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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算日│.限繳日(遇例假日順延)次日。 │
│罰鍰├───┼───────────────────────┤
│ │罰鍰標│.未滿一個月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
│ │準 ├───────────────────────┤
│ │ │.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
│ │ │ 鍰。 │
│ │ ├───────────────────────┤
│ │ │.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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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移送強制執行。 │
│經通├───────────────────────────┤
│知限│(二)本局並得視管理費未繳納達期間長短,依法停止其貨品│
│期繳│ 輸出入期限如下: │
│納管├───────────────────────────┤
│理費│ 1.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
│或罰├───────────────────────────┤
│鍰,│ 2.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
│屆期├───────────────────────────┤
│仍不│ 3.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
│繳納├───────────────────────────┤
│者。│ 4.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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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繳日(含)前,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
│短繳│ 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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