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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商字第1110019498B號 令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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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111年8月15日中商字第1110019498B號令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 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逾限繳期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3.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逾限繳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逾限繳期限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繳

逾限繳期限,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