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應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其中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獎懲,應俟本部綜合規劃司函復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後併同辦理。
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一)考評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如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
(三)部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五)計畫主辦人員同時主辦多項部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者,以最高額度辦理敘獎。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各管制級別計畫者,以最高額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
(六)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本部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本部辦理部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部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計畫管考人員同時符合前款規定者,以最高額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敘獎。
(九)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就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審慎評核;其評核為優等及甲等之比例,每年度由綜合規劃司簽報部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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