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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科技部103年3月5日科部法字第1030016944號函訂定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依科技

    部處務規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法規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法令闡釋之諮詢。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六)兼辦訴願案件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部部長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之。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另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充之,

    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召集人對於移送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

    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九、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通知本部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

    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