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本局為提昇採購效率及有效防制流弊,並落實政府採購法
令,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承辦單位)本局各項採購業務之招標、開標及決標由採購中心辦
理。採購案之採購需求暨規劃、履約管理及驗收,由請購單位辦理。
三、(採購申請程序)本局各項採購應由請購單位填列請購單送承辦採購單
位會會計室簽辦,新台幣1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應以簽陳核。
四、(特殊採購項目採購之程序)講師費、顧問費、審查費、公關費、宣導
品、個人攜帶式物品,以核准文件辦理。
五、(財物請購應列明採購內容)本局各組室購置、定製財物,所填列請購
單應列明所需財物之名稱、規格(圖樣、品質、功能)書或規範書、用途、單
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經費來源等。
六、(請購案申請時間)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請購單位應
考量採購作業及公告時間提前提出。
七、(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及預估全年需求)各組室於年度開始前應預估
全年需求,併相關預估金額資料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彙整。各單位不得意圖規
避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八、(採購案暨底價核定權限)本局辦理採購案件之分層核定,悉依附表一
「本局各類經費分層核定表」辦理;各類採購案件之底價核定悉依附表二「辦
理採購案件底價核定表」規定辦理。
九、(請購單位提需求及規格)請購單位簽辦採購需求時,應先就採購案件
提供需求規格、訪查市場價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等資料。
若有需成立評選(評審)委員會之採購案件,由請購單位提供評選(評審)委
員建議名單。
十、(招標文件之陳核)凡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案件,請
購單位應於奉核准後檢附有關文件,如請購單或經奉核准採購簽呈、預估價格
資料、預算書、契約草案、廠商資格資料、投標須知等,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續
辦採購事宜。
為增進行政效率,減少不必要錯誤,採購中心應研擬提供採購作業相關定型表
單、簽稿、範本。
十一、(底價訂定程序及時機)請購或承辦採購單位須對採購案進行訪價及
擬訂預估金額,並於底價會議提報。採購案如屬電腦相關專業知能產品、營繕
工程或勞安、環保等相關案件者由請購單位進行訪價及擬定預估金額。有關底
價訂定程序如下:
(一)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前召開底價核定會議。底價會議成員由請購、承辦
採購單位主管及底價核定人共同參與。底價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如因差假無
法出席者得授權代理人出席,並應備妥授權代理書面資料附卷。
(二)請購案承辦人應列席說明採購理由並提出訪價過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並備詢;於完成說明、分析或備詢後離席。
(三)底價訂定成員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預估金額充分討論後訂定
。底價密封後由承辦採購單位主管保存,至開標時交主持人啟用。
十二、(押標金、保證金之繳交及審查)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有效期限,並應確實對
保、驗印。
十三、(採購合約之核定及保存)承辦採購單位須將廠商蓋妥印章之合約,
簽會請購單位審核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並於送交文書單位用印後分送
廠商、請購單位、會計室及承辦採購單位保管備用。
十四、(開標及驗收主持人)採購案之開標由秘書室主任主持,無法出席主
持時由局長或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持。
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採購案之驗收由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主持;100
萬元以上採購案之驗收簽請局長指派適當人員主持。
十五、(各單位應辦事項)相關單位應辦事項依「本局辦理採購案件各相關
單位應辦事項表」辦理。(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