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服務園區廠商,妥
善管理宜蘭園區標準廠房會議場地(以下簡稱本會議場地),發揮本會
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會議場地,係指宜蘭園區標準廠房三樓會議室。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
(一)管理局自行使用。
(二)園區內各單位。
(三)區外機關團體。
四、本會議場地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時段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為一
時至五時。
五、計費標準:
(一)場地維護費:每半日以新臺幣壹仟元計費。
(二)優待或免費:管理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
費使用本會議場地。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
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
用本會議場地。
六、場地使用申請:
(一)網路預約繳清費用後方得使用場地:
1.使用日前一個月開放預約場地,應至管理局網站首頁--認識園區--宜蘭
園區--活動場地租用--「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
場地預約及繳費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於完成預約後七天內繳清場地
維護費,未繳清場地維護費者,系統取消預約。
2.最遲應於使用日前七天預約場地並繳清場地維護費。
(二)使用日期變更:
1.場地已完成預約並繳清場地維護費者,如需變更使用日期,最遲於使用
日三天前,應填具變更申請表,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費用,應
補足差額。
2.變更以一次為限。
3.使用日前三天內不接受變更申請。
七、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七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七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八成。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場地維
護費全數退還。
(四)因管理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
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全數場地維護費。
八、停止使用: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場地;已核准者,亦應
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布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場地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場地設置宗旨相牴觸,而不宜使用者。
申請人屬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局並得不予發還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九、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管理局同意。
(二)管理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
人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管理局指定地點設
置,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