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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1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行政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使竹南園區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使用效能並維護其設施,以服務園區大眾,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本中心會議室、職訓教室、禮堂。

三、優先順序:

1.  管理局自行使用

2.  園區內各單位

3.  區外機關團體

四、場地使用申請:

(一)網路預約

1.  使用日前14天以前預約場地,應至「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行政服務中心場地預約及繳費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於預約完成後7天內繳清場地維護費。

2.  未於期限內繳清場地維護費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資格。

(二)臨櫃申請

1.  使用日前14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竹南園區服務處臨櫃申請,且於申請完成後7天內繳清場地維護費,未於期限內繳清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資格。

2.  使用日前7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竹南園區服務處臨櫃申請,且最遲於使用日前3天繳清場地維護費。

(三)場地及使用日期變更

1.  場地已完成預約並繳清場地維護費,使用日7天前,如因使用者之因素需變更場地或使用日期,應填具變更申請表,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登記場地之費用,應補足其差額。

2.  場地或使用日期變更以一次為限。

3.  使用日前3天內不接受變更申請。

五、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7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7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百分之80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場地維護費全數退還。

(四)因管理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全數場地維護費。

六、計費標準:

(一)201會議室每半日以1000元計費;202職訓教室每半日以700元計費;3樓大禮堂每半日以5000元計費。

(二)優待或免費:管理局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或與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

七、停止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者,亦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佈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中心設置宗旨相抵觸,而不宜使用者。

其屬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八、本中心場地開放時間:上午時段為8-12時,下午時段為13-17時。

九、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竹南園區服務處同意,使用各項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竹南園區服務處工作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竹南園區服務處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