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7月31日科部產字第1030056734號函修正發布
一、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設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審議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所提報下列事項:
(一)
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
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
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三、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本部次長二人、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副首長各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為委員。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召集人指派管理局局長一人兼任;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該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五、
本委員會委員由本部部長提名報請行政院核派;學者專家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委員會原則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本委員會為審議第二點第三款園區內之投資申請,得組成審查小組,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