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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10395日科部人字第1030066341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使其續聘、晉階及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考核分為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及平時考核。

    聘用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予以另予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

(一)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

    (二)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三、年終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以一

    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四、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階。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經考列乙等以上且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或年度中已晉階有案者,均不予晉階。

  另予考核經評定乙等以上者,予以續聘,不予晉階。

八、聘用人員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處彙整,提聘用人員考核會議審議。

  前項聘用人員考核會議由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各司處主管組成,並由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九、本部約僱人員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