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聘用人員考核要點
103年9月5日科部人字第1030066341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使其續聘、晉階及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用人員考核分為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及平時考核。
聘用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予以另予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
(一)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
(二)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三、年終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二項分別評分,以一
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七十分、行為表現占三十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四、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聘並晉薪一階。
(二)乙等:續聘並晉薪一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經考列乙等以上且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或年度中已晉階有案者,均不予晉階。
另予考核經評定乙等以上者,予以續聘,不予晉階。
八、聘用人員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處彙整,提聘用人員考核會議審議。
前項聘用人員考核會議由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各司處主管組成,並由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九、本部約僱人員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