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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發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加強研發創新,提升施政規劃前瞻性及行政效能,並鼓勵本局同仁依
    據本局任務,規劃未來願景,運用知識管理方法,推行研發創新工作
    ,以提升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同仁均得以個人或集體方式針對本局業務提出研發創新工作,以
    供本局參考採用,並擇優辦理獎勵。


三、研發創新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研發創新同仁填具「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格式不拘,得參考
      學位論文格式)送本局工商組。
(二)由本局工商組彙整後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邀請研發創
      新同仁列席說明。
(三)評審小組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組室主管擔任委員。
(四)研發創新工作經評審後,認為富有願景、具創新性、可行性,足供
      本局參考採用,應評定等次,等次分為特優、優等與佳作,簽報局
      長核定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


四、「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存或潛在問題分析。
      (例如問題形成背景分析、SWOT  分析或趨勢分析等)
(二)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及其所具研發創新之處。
      (例如解決或改善方案,於必要時得同時提出數種具體作法,具有
      研發創新之理由)
(三)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之效益評估。
      (例如所節省經費、簡化之流程、提升服務品質之處等,並儘量以
      量化方式呈現)


五、獎勵種類如下:
(一)特優獎,記功 1  次。
(二)優等獎,嘉獎 2  次。
(三)佳作獎,嘉獎 1  次。
(四)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考資料。
(五)並得列入年度組室績效評比。


六、獲獎之研發創新工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局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四)刊登於本局之出版品或本局網站。


七、如同仁所提具之創新研發工作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科技
    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或「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
    點」相關規定,經本局推薦參加,並獲相關獎勵,則本局不再核予敘
    獎。惟如未獲獎勵,則回歸本局標準併同獎勵。


八、研發創新工作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抄襲,如經發現
    有違反著作權法或抄襲之情形,一律不予獎勵,已獲之行政獎勵予以
    註銷,並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