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
所屬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局行政大樓(中科路 2 號)101、401、402 會議室、
1 樓中庭大廳廣場、4 樓中庭平台、戶外圓型廣場;第 2 期標準廠
房(科雅路 48 號 1 樓)簡報室、會議室。
三、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同
時繳費者以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優先,同一順序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
籤定之。
四、申請程序及審核:申請使用本局設施,應於使用日前 14 日以書面(
附件 2)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 7
日前繳清場地維護費。
五、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採
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有延期必要,需於使用日前 7 日以書面(附件 3)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二)如欲取消使用,應以書面(附件 4)告知;未於使用日前 7 日告
知者,所繳納場地維護費不予退還,於使用日前 7 日告知取消者
,退還場地維護費 80%。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
全部。
(四)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
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費全
數。
六、費用收取原則:
(一)申請入區並繳納管理費之廠商租用本局設施,依本局設施租用收費
基準表(附件 1)繳納清潔費。
(二)前款廠商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申請租用者,依收費基準加計 5%
場地維護費。
(三)相關活動由本局協辦者,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 50%
收取。
(四)本局與其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七、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大樓設施;已核
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得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損及本大樓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五)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
(六)辦理營利性質之商業活動;但已入區廠商辦理其產品之展示等活動
除外。
(七)其他經本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與本大樓設施設置目的不符,而不
宜繼續使用者。
八、本局設施開放租用時間、設備及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 1 。
九、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施,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使用
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
,照價賠償。
十、申請使用本局設施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
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錄影或其他電器設備時,
應先經本局同意。
十一、場地使用規則: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二、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
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
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