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有效
處理勞資爭議當事人對爭議調處程序之申訴案件,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本處理要點就對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於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中對於調解案件之處理行為均適用之。
三、勞資爭議當事人所為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
(一)勞資爭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申訴者,由收文單位收文後分辦,主辦單位收
受後儘速辦理。書面申訴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民眾親至洽公地點言詞申訴者,本局應於適當場所接待,如有必要得主動
知會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辦理,並請申訴人將所申訴事項,填妥附件一
「勞資爭議調處程序申訴表單」,交由收文人員,分由承辦人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申訴時,受理單位應將申訴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述內
容詳予記錄,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凡以言詞申訴者,受理單位均應做成紀錄,並向申訴人復誦或使閱覽後請
其簽名或蓋章,申訴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四、本局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一)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為原則,書面申訴
案應以簡明肯定之文字敘述具體內容及法規依據,以書面函復。
(二)為釐清申訴案件之疑義,得由被申訴對象就其申訴內容提出相關之說明,
並輔以參與勞資爭議調處記錄人員說明,以為回復之依據。
(三)申訴案件涉及該案當事人之行政救濟權益時,應主動告知其依有關規定辦
理。
(四)申訴案件之處理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密件公文處
理。
(五)受理單位認為申訴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訴人補充陳述之。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二次以上,且無新證據而一再陳
情或申訴者。
(三)申訴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四)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虛報或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