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
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起算日
.限繳日(遇例假日順延)次日。
罰鍰標準
.未滿一個月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二、經通知限期繳納管理費或罰鍰,屆期仍不繳納者。
(一) 移送強制執行。
(二) 本局並得視管理費未繳納達期間長短,依法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如下:
1.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 繳
.限繳日(含)前,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