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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裁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

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起算日

.限繳日(遇例假日順延)次日。

罰鍰標準

.未滿一個月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二、經通知限期繳納管理費或罰鍰,屆期仍不繳納者。

()  移送強制執行。

()  本局並得視管理費未繳納達期間長短,依法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如下:

  1.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  繳

.限繳日(含)前,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