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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106324日南環字第1060007439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民間參與及環評工作之落實,得成立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小組設置委員人數為1315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專家學者35人。

()民間團體代表3人。

()園區所在地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1人。

()園區周邊居民或公正人士代表3人。

()園區廠商代表1人。

()本局代表2人。

三、小組置共同召集人2人,一名由本局代表擔任,另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一至二年。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小組任務如下:

()監督本園區推動環評工作執行成果。

()關於本園區環評承諾事項辦理情形。

()關於本園區環評監測品質及結果說明。

()關於本園區環評監測資訊公開事項辦理情形。

五、小組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具公務人員、公職人員或法人代表人身分者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重大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本局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八、小組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