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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約聘僱人員職稱及支薪原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其支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以約僱322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列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以約僱5280薪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5職等):以約僱5280薪點支薪。

(四)薦任非主管職務:以聘用6280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計算,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科技部新進聘(僱)人員職前年資採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