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職員留職停薪期間,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職員係委任職務者,以約僱人員辦理,職稱為「約僱人員」;薦任職務以上者,以聘用人員辦理,職稱為「助理研究員」。其支給報酬薪給標準,茲規範如下:
(一)書記(列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以約僱3等22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列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列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以約僱5等280薪點支薪。
(三)委任科員、委任技士(列委任第5職等):以約僱5等280薪點支薪。
(四)薦任非主管職務:以聘用6等280薪點支薪。
三、約聘僱人員月酬折合金額,依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之薪點折合率計算,並隨待遇調整而調整,且折合金額小數點後之數字應無條件捨去。
四、上開支薪原則不適用科技部新進聘(僱)人員職前年資採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