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得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
物料及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
陸地區產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前述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
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
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二、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仍
應符合「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
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規定。
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相關產品,其中農
產品暫不列入許可範圍;惟如確有必要,且國內無生產者,可敘明理
由,檢具有關證件,向管理局另行專案申請辦理。
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應填具「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
物料及零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向
各園區事業所屬管理局申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二年,同一貨品不限
數量,可重覆使用。
五、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
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者,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
供重整之大陸地區物品申請書」(如附件二)向各園區事業所屬管理
局申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二年,同一貨品不限數量,可重覆使用。
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各所屬管理局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
入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其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者,
園區事業應憑本輸入條件四、五同意文件副本,依經濟部公告之簽審
規定,逕向駐區海關申請報關進口。
七、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
應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單獨設帳,
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各所屬管理局及海關查核,
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
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使用清表」(如附件三),向所屬管理局
及海關報核。
八、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及
相關產品,應於進口報單上主動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註明「本案貨
品係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相
關產品之輸入條件,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
及相關產品」等字樣,編列不同料號,與其他物品區隔存放,以利海
關查核。
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
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准許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
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
物流中心。轉售(轉儲)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
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申
請書」及明細表(如附件四之一及附件四之二),並檢附保稅工廠登
記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科學工業園區營利事業
登記證或物流中心登記證影本,向各所屬管理局申請。
前項物品出區時,憑管理局核發之同意文件副本向海關申請通關手續;
其在科學工業園區間(內)轉售者亦同。
十、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及經海關核
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
大陸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
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園區事業於轉售(
轉儲)前應逐批向各所屬管理局申請核准,管理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
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十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
件,委託他廠加工者,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
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委託加工申請書」(如
附件五)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委託加工對象以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
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為限,並應依「科學工業園區保稅
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貨品出區時,憑管理局同意文件副本向駐區海關申請通關手續;
其在科學工業園區間(內)轉售者亦同。
十二、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
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於進口後如經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輸入,即不受
本輸入條件第一點加工外銷、轉售或外銷之限制。
十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原
物料、零組件、其產製之成品、次品與呆料,及相關產品等,非經管
理局核准,不得課稅內銷。
十四、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如歇業或解散,其依本輸入條件輸入經濟部
未公告准許輸入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庫存品或其產製之成品、
次品及呆料等應予退運出口、銷毀或轉售(轉儲)予保稅工廠、加工
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登記之物流中心,
非經管理局核准,不得課稅內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