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
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 專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
高中 (職) 畢業、五專 (二專) 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
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二) 兼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
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 (或相當級職者) :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
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 臨時工:
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
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四、工作酬金:
(一) 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自九十四年八
月一日起,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
給;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
1.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
敘酬金。
2.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
高標準。
3.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尚未
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
助學金。
(二)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執行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
(三) 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
工作獎金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五、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有特殊情形需支領其他工作津貼者,應由計畫主
持人依政府有關規定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六、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
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七、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專題研究計畫
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
明。
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之規定,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
存離職儲金,其中自提儲金部分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
;另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自提及公
提儲金應由執行機構於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並按人分
戶列帳管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應依有關規定
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
費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
員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十、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有虛報
、浮報情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