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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5: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
    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 專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
      高中 (職) 畢業、五專 (二專) 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
      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二) 兼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
      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 (或相當級職者) :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
        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 臨時工:
      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
      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四、工作酬金:
 (一) 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自九十四年八
      月一日起,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
      給;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
      1.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
        敘酬金。
      2.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
        高標準。
      3.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尚未
        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
        助學金。
 (二)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執行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
 (三) 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
      工作獎金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五、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有特殊情形需支領其他工作津貼者,應由計畫主
    持人依政府有關規定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六、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
    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七、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專題研究計畫
    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
    明。


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之規定,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
    存離職儲金,其中自提儲金部分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
    ;另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自提及公
    提儲金應由執行機構於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並按人分
    戶列帳管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應依有關規定
    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
    費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
    員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十、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有虛報
    、浮報情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