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差勤管理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維護公務紀律,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科技部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考核項目:
(一)出勤差假管理情形。
(二)上下班管理情形。
(三)辦公情形。
四、差勤管理:
(一)刷卡:
   1、本局員工出勤應依「本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規定按時
      刷卡,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差勤,應負起督考責任。
   2、如因交通事故未能按時刷卡或確已到勤因公務或特殊情形未刷卡者,應
      檢附證明或敘明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章後,至遲於次日中午前送人事室
      登記,逾時不予補登,一律以曠職論處。
   3、單位主管應要求所屬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均應佩帶電子識別證,如未依
      規定佩帶者,依本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議
      處。
(二)請假:
   1、員工請假除因緊急事故或急病得由同事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外,餘各類
      假別都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於電子差勤系統網站填具請假單遞陳經
      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
   2、請假 (含公差)應上電子差勤系統網站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未經核准,擅自離開,一律以曠職論處。另如確因業務需要加班時,請
      於加班當日前先行進入差勤系統網站申請並經簽核,並於加班結束時刷
      卡,加班時數之認定係以刷卡鐘所記錄之時間為實際加班時數(加班以
      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不計;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從其規定)。
(三)公出:
   1、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如因公須短暫外出辦理者,應事先於電子差勤系統辦
      妥公出手續,經授權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並應於預定時間內返
      回辦公室。
   2、因公外出除經核准者外,當日仍應按時刷卡(簽到退)。
(四)公差 (假) :
   1、各單位派遣公差人員,應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可以電話或文書處
      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2、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公差 (假) 影響民眾洽公。同一
      單位每日公差 (假) 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五)勤惰規定:
   1、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時間均應刷卡。
   2、上班時間內各單位主管應注意員工出勤情形,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
      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3、員工經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以曠
      職論。
   4、各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理請假手續
      者,即視為曠職。臨時奉派公出或因偶發事故缺勤經該權責主管核准者,
      得補辦公出或請假手續。
   5、管理刷卡人員,如發現有曠職情事,應隨時處理並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6、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 (薪) 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
      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7、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不得預簽或代簽、代刷卡,如有故違者,除本人
      應予曠職半日登記及議處外,代簽或代刷卡者,亦應依規定議處。
   8、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
      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
      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五、辦公紀律:
(一)員工刷卡後,即應到辦公室上班,不得再外出用餐、購物、買菜、或處
      理私人事務。
(二)在辦公場所勿大聲喧嘩、吃零食、下棋、泡老人茶或其它有礙觀瞻之行
      為。
(三)嚴禁在辦公室吃檳榔、滿身酒味、燒煮食物、買賣物品、織衣物、玩牌、
      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
      經發現者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
(四)接聽民眾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態度、言詞應和藹、懇切。
(五)各單位應要求員工恪遵「中午不喝酒、晚上少喝酒」原則,中午時間開
      會或聚餐,應儘量以飲料代替酒,並於上班時間前結束餐會。
六、查勤:
(一)單位主管上班時間內應親自或指定人員,不定時巡查員工出勤及辦公情
      形,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主動簽請議處。
(二)各單位(以組、室為單位)應指定專人對本單位人員不定時查勤,如發現
      不假外出者應主動簽請議處,查勤結果,陳局長核閱後送人事室存查
     (查勤紀錄情形表如附件一)。
(三)人事室應不定期派員赴本局各單位查勤,各單位應與查勤人員密切配合,
      不得瞻徇。
(四)抽查次數:每月至少不定期抽查二次。
(五)經抽查無故不在工作崗位之人員,應於二十分鐘內查明回覆,並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七、考核獎懲:  
(一)經查獲不假外出或違反辦公紀律者,除依規定曠職登記或議處外,應列
      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並應作為次年是否續聘(僱)
      之參考。
(二)同一單位經連續查獲員工出勤異常情形者,其直接主管及單位主管應連
      帶負監督不周責任,對於無法掌握所屬員工出勤及工作狀況之單位主管,
      應列入年終考績及調整職務之參據。
八、人事室對於員工之差假(含公出)資料,應於當日處理完畢,並分別於當月
    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前列印電腦差假異常表供各單位查對參考,各單位收到
    異常表後,如對差假登記有疑義,應於三日內檢附證明,經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人事室更正,逾期不再受理,如有曠職情形,應分別通知支薪單位
    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