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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20: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退縮地使用規範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
  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作,加強退縮地管理,以維護公
  共安全及整體環境品質,塑造園區景觀特色,特訂定本規範。
二、退縮地設置停車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據建築物退縮管制達15公尺以上者,得於退縮地設置小客車或機車車位,
  惟車位數不得大於應設置停車位數四分之一,退縮距離自臨建築物側之人
  行道邊界應維持深度5公尺以上之連續性綠帶空間,且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規定。
 2.停車位應集中設置,每三個停車位至少種植一株遮蔭中型喬木,每五個併
  排汽車停車位或十五部併排機車位間須設能自然排水之栽植槽。
 3.停車位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等硬鋪面,應採植草磚或其他綠化性之設施。
三、除設計妥善之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外,退縮地植栽應與鄰接基地之退縮地
  植栽品種及種植方式自然銜接,與人行道間之綠地,視覺上須具對外通視
  性,不得另設圍牆或遮蔽物隔離。
四、退縮地不得設置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等類似構造物,惟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雨遮不得超出應退縮距離二公尺,陽台、屋簷不得超出外牆中心線或柱中
  心線二公尺,雨遮、花臺不得超出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一公尺。
五、其他特殊設計或相關事項,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六、本規範之修訂或變更,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後生效。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