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17: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複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積極解決違章
    建築爭議事件,特設置違章建築複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
    組織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由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以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 本局秘書室法制代表一人。
 (六) 本局建管組代表一人。
 (七) 其他人員或單位代表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簽核邀請相關人員
      (含本局) 或單位代表參加) 。
三、本小組複評、審議事項如下:
 (一) 關於違章建築管理決策及執行計畫之協調事項。
 (二) 關於違章建築之預防、疏導處理事項。
 (三) 違建查報、拆除執行上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四) 關於違建查報拆除認定疑義之協調及解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違建處理之重大事項。
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建築審查科科長兼任,
    辦理本小組會議推動事宜,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
    承辦人員兼任,協辦本小組會報會議及公文處理事宜。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如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第二點各款所列人員代理之;召開
    會議時應有全體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應本於公正超然之立場,依建築法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原則」之規
    定辦理。
七、本小組為查明事實,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調查、實地勘驗或
    委託專業技師公會等到違章建築現場鑑定,並於開會時提出報
    告。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