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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處理園區發生緊急天然災害、重大危安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透過
    各項通報及應變措施,防止災害事件擴大,及加速復原重建工作之推
    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救災及復建
    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任務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掌握災情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執行災害防救及復建,並即時協調聯繫,依本局通報體系進行
      通報。
 (二) 執行災情蒐集、評估、處理、維運與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
      支援,必要時請求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三) 查報彙整災情,並陳報上級機關,必要時提供新聞發佈。
 (四) 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及臨時交付任務。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安全官、
      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聯絡官(執行秘書),副
      執行秘書由指揮官(召集人)視災害種類指定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本局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區分為應變執行組、
      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等4組,並依任務性質由本
      局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五、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時
      以口頭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會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
      工商分組負責。
(二)組成:
      本中心成員除各任務編組組長外,輪值總值星、政風及人事主管亦
      需出席會報。災害發生期間如有必要二十四小時輪值時,由本局人
      員輪流擔任。
 (三) 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若因重大災害
      致無法運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召集
      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二)本中心成立、決定持續運作、撤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以口頭報請
      指揮官(召集人)決定後,由工商分組通知各任務編組組長;輪值人
      員由人事室通知進駐或歸建。
(三)災害發生時,各任務編組應立即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應
      變處置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並由指揮官(召
      集人)指示安全官、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定期發布訊息。
 (四) 輪值人員應記錄中心成立期間相關災情狀況及應變作為,應接受應
      變中心指揮官(召集人)之指揮、協調及整合。對於其指示事項、交
      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
      急事故處置。於小組撤除後,由工商分組彙整陳核。
(五)有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各任務編組依本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作
    業流程及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工商分組修訂。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