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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1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
    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
    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
    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
    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三、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
    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
    有新創實績。

四、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
    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
    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五、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

六、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
    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3年
    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七、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
    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者。

八、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
    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九、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

依  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