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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農田水利會灌溉取水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園區產業發展、加強
    敦親睦鄰、維護環境品質及人體健康,提供農田水利會相關灌溉取水設
    施經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本局所轄基地之放流水承受水體所在地之農田水利會(以
  下簡稱水利會)。
三、補(捐)助條件:因本局所轄基地放流水排入承受水體,致排入點下游灌
  排未分離,而有影響取水灌溉之作物品質疑慮者。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與前點所定範圍有關之灌溉取水設施之建置、
  運轉及維護費用。
五、經費來源:本局作業基金相關捐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水利會應檢具補助計畫,內容包括補助期程、實
  施地點、補助設施內容及經費項目與金額,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局主辦單位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簽報本局首長核定補(捐)
   助項目與金額。
(二)經核定之計畫,由本局函復水利會,並簽訂合約。
(三)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復水利會。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水利會應於補助期間各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請撥實際支用經費。辦理
   經費請撥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水利會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附下列文件:
  1.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2.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3.補(捐)助款相關支出憑證正本,各該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
  4.領據一紙。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捐)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水利會應予配合,如發現未
   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重複接受其他機關補助等情
   事,水利會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如情節重大,本局得停止
   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水利會應針對本局補(捐)助之設施進行巡檢以維持其正常運轉功能,
   每年至少進行五次巡檢,並作成紀錄供查,設施運轉正常率須達百分
   之七十五以上。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注意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之適用情形。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