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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1470號令
法規體系: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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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47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4  條、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4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