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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產字第1110075862B號 令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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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會規字第 09300
  074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
  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030063825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 107003337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新名稱:科學園
  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 1
  110075862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