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建字第097001072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建字第1030014812B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建字第 1090001349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4.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建字第1110028262B號令修正第1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