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102
002882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本細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日起變更為「科技部」,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7 條第 2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科技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3004348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17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
則;新名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70080013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本細則之主管機關原為「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變
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人字第 111
0067974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17 條條文
(原名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新名稱: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