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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7.28
發布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4867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

111 7 28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48674 號函修正

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作業,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並建立審查作業迴避及保密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指本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所稱審查人,指審查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學者專家。

三、(審查作業應遵守原則)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接受任何請託、關說,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四、(不當利益禁止)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使本人或第三方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如要求共同掛名主持、授權使用、合作研究)。

五、(保密原則)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或作為審查工作範圍外之使用。

六、(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審查人應迴避之關係)

遴選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符合性、研究表現優良及是否有應迴避事由。

審查人與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評分及投票: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財務往來。

()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審查人任職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之關係人,指申請人之配偶或子女。

本會得對審查人就第二項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爭議或疑義者進行實質認定。

審查作業單位相關人員與申請人間有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七、(產學類案件之企業迴避)

本會獎勵及補助產學類案件之審查人與實際參與補助案之企業(以下簡稱參與企業)負責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曾有指導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審查人與參與企業之負責人為另一共同申請或執行研究計畫之關係。

()審查人與參與企業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審查作業單位相關人員與企業之負責人間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八、(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迴避與關係之揭露)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與申請人間有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與申請人間有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或於任職前最近五年有第六點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以不推薦該獎勵或補助案件審查人為原則;於該獎勵或補助案件推薦審查人時,應揭露該關係。

九、(一級單位主管申請或擔任主持人之限制)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由申請機構申請為本會主動規劃計畫之主持人,或核定為主動規劃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十、(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參與審查原則)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對其任職前最近五年之服務學校、任職機關(構)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或有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申請之獎勵或補助案件,以不主動表示意見、不主動爭取為原則;主動表示意見時,應揭露該關係。

本會正副首長不得參與與自身有前項關係者申請獎勵或補助案件之審查。

十一、(關係案件提送前瞻及學術會報機制)

下列申請案件除依現行規定程序審查外,並應提送前瞻及學術會報討論,通過後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對其原服務學校、任職機關(構)單一計畫申請補助儀器設備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或本會主動規劃之單一計畫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規劃國際合作協議之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與計畫主持人間有前點第一項所定情形者。

十二、(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申請案審查原則)

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其申請案應由學術處另組專案小組進行審議。

十三、(違反要點應採取之措施)

本會辦理審查作業時,如發現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應採取下列適當措施:

()違反本要點之迴避相關規定時,本會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之保密原則時,於獲知資料洩漏後,應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之審查人,得中止其執行審查,並將其審查之案件重新審查。

()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