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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及附件申請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3.10.28
發布字號: 竹投字第1130035341B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新竹
    生物醫學園區廠商,妥善管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內本局所轄會議場地(以
  下簡稱本會議場地),發揮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本會議場地,係指「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生技大樓
  1樓112會議室、第二生技大樓1樓會議室、第三生技大樓1樓會議室及研發
  大樓2樓國際會議廳。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優先次序:
 (一)依序為本局自行使用、園區內各廠商次之、區外機關團體第三。
 (二)本局對會議場地提供使用對象有最終決定權。
四、開放時段:本會議場地可使用時段為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五、申請程序:至本局網站(www.sipa.gov.tw)首頁―>認識園區―>新竹生物
  醫學園區―>會議室預約,查詢可預約時段,並提前聯繫本局管理員預約
  時間,填具「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借用申請表」,並檢附機關團
  體登記文件(園區內登記核准之機關團體免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並於本局同意後,持繳款書至指定銀行繳清場地使用費。但
  因緊急使用需求,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場地使用費:
 (一)本會議場地使用費(含稅;並包含當日使用水電之費用)如下:
   1.按時數計費:
會議室 生技大樓 研發大樓
112會議室 國際會議廳
容納人數 49人 250人
場地形式 環型桌 演講廳
場地使用費(元/小時) 進駐生醫園區廠商 $960 $2,720
其他 $1,200 $3,400
備註:
1.112會議室位於生技大樓1樓,國際會議廳位於研發大樓2樓。
2.租用時段原則以AM8:00~PM6:00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時段,則得另案申請。
   2.以每半日(4小時)計費:
會議室 第二生技大樓 第三生技大樓
101
會議室
102
會議室
第1
會議室
第2
會議室
容納人數 20人 9人 13人 10-13人
場地形式  ㄇ型桌  長型桌  

ㄇ型桌

長型桌
場地使用費(元/半日) 進駐生醫園區廠商 $400 $180 $180 $180
其他 $500 $225 $225 $225
備註:
1.101會議室及102會議室均位於第二生技大樓1樓。
2.第1會議室及第2會議室均位於第三生技大樓1樓。
3.租用時段以AM8:00~AM12:00、PM1:30~PM5:30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時段,則得另案申請。
 (二)本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
   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七、申請人場地取消:申請人如欲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以前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取消申請,得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使用日前二個工作天內
  申請取消者,不予退費。

八、其他因素場地取消: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全數退
      還場地使用費;申請人如須改期舉辦,則須依本要點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二)因本局業務需要而必須在申請人申請使用日期自為使用者,本局得通知
      取消申請人當日之使用,申請人並得以書面通知改期為其他使用時間;
      如申請人無法改期,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九、場地延期:申請延期,僅以一次為限。
十、繳費: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持本局開立之繳款書,向本局指定之金融機
  構繳納,繳納後由管理人員掣發發票。

十一、停止使用: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會議場地;已核准或正在使
  用者,應即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
  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損及本租借場地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對於水電資源有過度或浪費使用之虞者。
 (六)於場地內有營利行為者。
十二、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二)本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人
   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
   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日、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
  應由申請人或使用者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