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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及附件申請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3.10.28 |
發布字號: |
竹投字第1130035341B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新竹
生物醫學園區廠商,妥善管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內本局所轄會議場地(以
下簡稱本會議場地),發揮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本會議場地,係指「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生技大樓
1樓112會議室、第二生技大樓1樓會議室、第三生技大樓1樓會議室及研發
大樓2樓國際會議廳。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優先次序:
(一)依序為本局自行使用、園區內各廠商次之、區外機關團體第三。
(二)本局對會議場地提供使用對象有最終決定權。
四、開放時段:本會議場地可使用時段為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五、申請程序:至本局網站(www.sipa.gov.tw)首頁―>認識園區―>新竹生物
醫學園區―>會議室預約,查詢可預約時段,並提前聯繫本局管理員預約
時間,填具「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會議場地借用申請表」,並檢附機關團
體登記文件(園區內登記核准之機關團體免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並於本局同意後,持繳款書至指定銀行繳清場地使用費。但
因緊急使用需求,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場地使用費:
(一)本會議場地使用費(含稅;並包含當日使用水電之費用)如下:
1.按時數計費:
會議室 |
生技大樓 |
研發大樓 |
112會議室 |
國際會議廳 |
容納人數 |
49人 |
250人 |
場地形式 |
環型桌 |
演講廳 |
場地使用費(元/小時) |
進駐生醫園區廠商 |
$960 |
$2,720 |
其他 |
$1,200 |
$3,400 |
備註:
1.112會議室位於生技大樓1樓,國際會議廳位於研發大樓2樓。
2.租用時段原則以AM8:00~PM6:00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時段,則得另案申請。 |
2.以每半日(4小時)計費:
會議室 |
第二生技大樓 |
第三生技大樓 |
101
會議室 |
102
會議室 |
第1
會議室 |
第2
會議室 |
容納人數 |
20人 |
9人 |
13人 |
10-13人 |
場地形式 |
ㄇ型桌 |
長型桌 |
ㄇ型桌
|
長型桌 |
場地使用費(元/半日) |
進駐生醫園區廠商 |
$400 |
$180 |
$180 |
$180 |
其他 |
$500 |
$225 |
$225 |
$225 |
備註:
1.101會議室及102會議室均位於第二生技大樓1樓。
2.第1會議室及第2會議室均位於第三生技大樓1樓。
3.租用時段以AM8:00~AM12:00、PM1:30~PM5:30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時段,則得另案申請。 |
(二)本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
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七、申請人場地取消:申請人如欲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以前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取消申請,得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使用日前二個工作天內
申請取消者,不予退費。
八、其他因素場地取消: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全數退
還場地使用費;申請人如須改期舉辦,則須依本要點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二)因本局業務需要而必須在申請人申請使用日期自為使用者,本局得通知
取消申請人當日之使用,申請人並得以書面通知改期為其他使用時間;
如申請人無法改期,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九、場地延期:申請延期,僅以一次為限。
十、繳費: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持本局開立之繳款書,向本局指定之金融機
構繳納,繳納後由管理人員掣發發票。
十一、停止使用: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會議場地;已核准或正在使
用者,應即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
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損及本租借場地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對於水電資源有過度或浪費使用之虞者。
(六)於場地內有營利行為者。
十二、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二)本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人
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
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日、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
應由申請人或使用者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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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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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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