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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3.05
發布字號: 科會人字第1140015215A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435日科會人字第1140015215A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規定,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約僱之現職人員。

三、於本會或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

()具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

()具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事蹟之一及第六條第二款各目事蹟之一。

()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考成或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最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

()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四、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遴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所屬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原則,遴薦一人,並填列遴薦表,送本會人事處彙辦。

五、遴薦單位所遴薦之人選,提報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以下簡稱選拔小組)評審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選拔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主管(或副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等組成,並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選拔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二人,本會及所屬機關各一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本會表揚之優秀人員,每年本會為遴薦單位遴薦總人數三分之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所屬機關合計至多二人;並均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者為優先。

七、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經獲選為本會優秀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同一年度獲選為行政院及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八、遴薦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會; 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書面通知或函報撤回其推薦。

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第一項或具同點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由遴薦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書面通知或函報本會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依前項規定撤銷資格前, 必要時得提報選拔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如有意願被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得提請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請主任委員推薦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