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2月25日科會人字第1150012685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等規定,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之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約僱之現職人員。
優秀人員選拔之適用對象除本會前項人員外,尚包含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
三、符合激勵辦法及表揚要點規定情形,且於本會或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不以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為限。
四、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遴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所屬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原則,至多遴薦一人,並填列遴薦表,送本會人事處彙辦。
五、遴薦單位所遴薦之人選,提報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評審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審議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主管(或副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等組成,並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得選拔四人,本會及所屬機關各二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七、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同一年度獲選為行政院及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八、遴薦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會;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書面通知或函報撤回其推薦。
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如有激勵辦法及表揚要點所訂應予撤銷或廢止獲選資格之情事者,應由遴薦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書面通知或函報本會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勵)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資格前,必要時得提報審議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本會優秀人員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選拔,分為二組,由各學術業務處組成業務單位組,其餘幕僚單位組成幕僚單位組,,每次獲選名額為五人,其中業務單位組選拔三人至四人;幕僚單位組選拔一至二人。除各單位主管得推薦一名至二名人員外,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亦得自行推薦,並填列推薦表。
選拔條件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選拔條件:
1、到會服務滿一年以上。
2、品德操守優良,未受懲戒或懲處處分紀錄。
3、符合激勵辦法第五條得予以獎勵之事蹟,成效卓著者。
(二)審議程序:
1、由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參事一人組成優秀人員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優選小組),,並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2、優選小組會議時,得請各推薦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後先行離席,再由小組委員以討論共識方式,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遴薦。
3、審議通過後,由人事處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於主管會報頒發證書,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者發給獎金五千元至一萬元。
前項優秀人員相關事蹟將於次月初在行政支援系統人事處專區公告,供同仁借鏡學習。
十、本會重大專案團體獎於每年六月選拔,每次獲選名額至多為三組;每組應分為主辦人一人,協辦人及單位主管,督導人及若干人,並填列推薦表,相關審議程序比照前點優秀人員規定辦理。
選拔條件:
(一)到會服務滿一年以上。
(二)品德操守優良,未受懲戒或懲處處分紀錄。
(三)符合激勵辦法第六條得予以獎勵之事蹟,成效卓著者。
(四)審議通過後,由人事處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於主管會報頒發證書,並發給獎金至多五萬元。
十一、辦理本要點選拔所需經費原則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激勵辦法及表揚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