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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7 17:09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0.22
發布字號: 科會秘字第115007465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
內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

115 年 10 月 22 日科會秘字第 115007465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配有之科技大樓停車位之使用並維護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停車位共有五十七個,除優先分配公務車位外,其餘車位開放給員工申請。

前項員工,指本會之任用、約聘僱、約用及科技研發管理師,不含委外契約承攬人員。

三、員工車位採登記制,每半年依登記人數辦理抽籤,以確認停車位分配;登記人數超過可分配車位數時,依抽籤結果確認取得停車位人員及候補順序。

四、員工停車位申請:

(一)申請登記:

1.本會員工有停車位需求者,請持自用行車執照及駕照,如行車執照非屬本人,則需提具確屬申請人得使用之證明,方可申請停車位。

2.員工個人若有二部以上自用車者,僅能以其中一部申請登記。

(二)員工停車位分配優先順序:

1.身障同仁。

2.一級主管及副主管。

3.其餘同仁。

 (三)其餘同仁:

 1.停車位依抽籤作業結果分配。

 2.中途繳回之停車位,依登記排序之順序依序配用。

五、分配停車位者經查獲私自轉借他人使用達二次者,即取消參與下次分配車位之資格。

六、停車位使用者應就分配之車位停放車輛,不得私相交換或任意停放。

七、停車位分配使用期間,若有休、退、調、離職或不開自用車時,應即通知秘書處事務科註銷原申請之停車位登記,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八、停車位收費基準及扣繳:

(一)身心障礙之同仁,憑身障手冊免收取費用。

(二)除公務車位免收費用外,其餘同仁分配停車位,均須收取費用。收費基準參酌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算。

(三)費用繳納以三個月繳納一次為原則,由秘書處事務科將分配停車位同仁之名冊送交秘書處出納科,於同仁薪資中扣繳。

(四)因公休、退、調、離職時,如賸餘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未使用日數退還所繳費用。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