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免受
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維護及保障員工及洽公民眾之權益,依據性騷
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
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及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及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
事件。
本局員工涉及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本局或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出
申訴。但本局局長涉及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
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局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
五、本局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負責處理性騷
擾申訴案件。
申調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各單位主管或職員指派,其中女
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申調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調會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會委員應按月輪值受理申訴案件。
申調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局長就本機關職員中遴派,
負責兼辦本項業務。
六、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
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局接獲申訴後,發現無管轄權時,應於七日內移送有管轄權者。
七、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八、本局依前點規定不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第二點第三款之申訴案件,應副知新竹
市政府社會處。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為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
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九、申調會之調查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或申調會輪值委員於接獲申訴或移送案件時,應於三日內簽報
主任委員確認是否受理。申訴案件經受理後,應於三日內由主任委員
指派三名至五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調會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三)申調會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機會。
(四)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由
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調會審議。
(五)調查小組於調查時,得訪談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
親至現場蒐證、勘驗或送交鑑定。調查中當事人如需相關人員陪同,
應經調查委員同意。調查委員應自調查終結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調會
提出調查報告書。
(六)申調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結果,應簽陳局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單位依規
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調查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屬第二點第三款之性
騷擾事件,應另通知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
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
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局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前述違反者如非
本局成員,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
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十二、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或不服其調查結果者,救
濟程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本局提出申復。但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身分者,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
審。
(二)第二點第三款之性騷擾事件: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出再申訴。
十三、申調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
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十四、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申調會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
止該事件之處理。
十五、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處
或處置,如申誡、記過、調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
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六、為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
刷品等各種方式傳達防治訊息,並推薦同仁參與各種兩性平權及性騷擾
防治訓練、講習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十七、本局處理性騷擾申訴受理電話為:03-5781928,傳真號碼:03-5784458,
申訴電子信箱為:personnel@sipa.gov.tw,專用信箱:新竹市新安路2
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
十八、申調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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