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實施要點」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31 |
發布字號: |
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實施要點 |
內容: |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實施要點
113年1月31日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我國傑出科技人才,對國家社會所作之優異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自然科學與工程、生物醫農或人文社會等科技工作,其研發成果有特殊傑出發明或創新,對於國家社會具有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者,均予表揚。
三、傑出科技貢獻獎得獎人之遴選,採下列推薦方式公開徵求,公開選拔:
(一)各級政府機關、團體或海外僑社推薦。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機構推薦。
(三)有關人士推薦。
四、推薦之單位或人員,應依本院所定格式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本院辦理。
五、本院為辦理選拔與表揚,定期延聘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組成「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評審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就被推薦人作品遴聘專家評量,經入選後再由審議會複評。
前項審議會行政事務,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承辦。
五之一、獎額及獎勵如下:
(一)
每次選拔得獎人,以不超過四組為原則(不分組別)。如無適當得獎人,得從缺。
(二)每一組得獎人頒發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位得獎人獎座一座。
六、依本要點選拔之傑出科技貢獻獎得獎人,由本院每年定期公開表揚,頒授「傑出科技貢獻獎」。但如有受國際推崇之特殊成就者,得隨時受理推薦,專案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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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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