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5年7月13日核定實施。
2.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 0910004477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7點。
(中華民國91年3月2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科字第 0011925 號函)
3.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 0950007127A 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定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20024111A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30015616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
6.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110027715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10058787號函)
7.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131001094A號函修正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300080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