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投字第 09600128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投字第1030007946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3.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中商字第109000144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4.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中商字第1110019498B號令修正第1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