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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南營字第1100252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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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

第一章、總則

一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道路挖掘、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損壞園區環境與景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挖掘道路,指在園區區域內,因管(纜)線之新設、拆遷、換修等需要在所有計畫道路(含鄰接廠區退縮綠地)、公園綠地及其他未出租之使用分區挖掘者。
三、本要點所稱申挖單位指管線單位、園區事業單位、本局所委託之施工單位,或經本局認定得申請挖掘者。

第二章、申請許可

四、申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應事先申請核准,經發給挖掘道路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五、申請挖掘道路採網際網路線上辦理,申挖單位應先完成線上申請登錄及上傳相關文件後,再檢附申請表、施工計畫書及保證金繳款收據等文件各3份,向本局正式書面提出申請,其中施工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章節:
(一)核章頁(必要用印欄位:申挖單位、負責人、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
(二)挖掘前置作業(包含既有管線及設施調查或試挖資料、相關單位現地(含遺址)會勘紀錄、挖掘位置若位於廠商承租地或本局所設定紅線警戒區內之同意施工佐證文件、施工前現地照片等)。
(三)挖掘設計與檢核(包含管線路徑與調整原因說明、埋設方案(含工程細部設計、結構及支撐安全檢核、施工作業流程)、施工位置平面圖、詳細設計平面圖、新設及既設管位管溝斷面配置圖)。
(四)重要施工節點設計檢核。
(五)交通維持計畫(含施工交維範圍、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維持措施等)。
(六)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緊急應變防災計畫及挖掘復原作業。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切結書、結構及支撐安全檢核文件、相關專業證照等。
申挖單位應商請鄰近管線主管單位提供管線確實位置或派員輔導之,該管線主管單位有義務配合之。
申請挖掘文件送件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後應於三日內完成補件並以一次為限,經補件資料仍不齊全或逾期仍未補件者予以退件。
六、申挖單位於申請道路挖掘前,應先自行收集有關資料,勘查地上、地下管線設施情形,並視施工位置既有管線複雜度及危害影響等安全因素,自行決定辦理現場試挖或科學儀器探管,及提供成果報告;申挖單位另須主動召集申挖範圍鄰近之各類管線或設施單位辦理現地會勘,及知會本局與勘,且製作會勘紀錄,併申挖文件送審。
七、申挖單位於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向本局繳納挖掘保證金後,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若申挖案件為單純調整人手孔,則不列計挖掘保證金。
前項挖掘保證金收費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八、申挖單位領得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展延工期。除核准展延外,許可證因期限屆滿當然失效。
九、申請埋設氮氣管線之生產工廠須設於區外,並請先提送公司變更登記表、園區事業用氣需求證明、營運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及管線埋設配置圖等文件向本局工商組申請埋設許可後,並依本要點一般性之挖掘道路申請程序辦理;未於六個月內申請開挖,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本局得撤銷許可。

第三章、重機械進出

十、挖掘道路以重機械作業者,申挖單位應於挖掘道路申請書內註明重機械型式、數量。挖掘道路許可證應隨施工機具攜帶,以便查驗。
十一、重機械指挖土機、推土機、平路機、刮運機、壓路機、自走式羊腳滾、路面切割 機及其他可能損壞園區既有設施與各類路面綠地之機械。
十二、重機械須採輪膠式機具,進出、遷移應以拖板車運送,除施工區域外不得行駛於園區道路上,如有損壞路面由申挖單位負責修復。

第四章、施工管理及安全措施

十三、為避免影響園區交通,施工時間及施工機具,車輛進出園區請儘量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
十四、申挖單位應於正式進場施工前完成以下事項:
(一)上本局網站完成登錄開工日期。
(二)現場設置施工公告牌後拍照上傳至本局申挖系統。
(三)為避免誤挖,須再會同鄰近重要管線及必須交會管線單位現場確認,並製作會勘紀錄函送相關單位。
申挖單位應依照核准許可之施工計畫施工,並派員於現場監控、管理挖掘施工品質,屬本局所設定紅線警戒區內位置或重要挖掘案件,須於管理系統通報重要施工節點動態;如因故未能依核准內容施工者,應辦理計畫變更並報請本局同意之。
十五、挖掘道路埋設管(纜)線為幹線系統時,應將連接支線同時預為配合埋設。
十六、挖掘道路施工作業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現場起、訖點處及適當位置豎立公告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電話號碼、開工與預定完工日期及挖掘道路許可證文號。
(二)在施工位置沿線及前後方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日間設立明顯警戒標誌,夜間懸掛警示燈。
(三)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掛紅布或警示帶。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欄柵。
(五)挖掘地面(道路)後不能立即回填者,應加舖足夠強度之鋼板以維持交通。
十七、挖掘道路前應先測定施工地點、標定管溝定線及寬度,其路面為瀝青混凝土面層者,應使用切割機按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後,再行挖掘路基及路床並不得挖損範圍外之路面。
十八、挖掘道路如損壞路燈、路樹、消防栓、制水閥、標誌、標線、號誌、噴灌管線等 公共設施及其他管線設施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處理,並即予修復。如損及道路中心樁者,應委由合法登記之測量公司檢測後恢復埋設,並檢附成果對照表送本局備查並驗收。
十九、申挖單位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應立即搶修並通知管線所屬單位,該管線單位於接獲申挖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及衍生管線使用者權益受損、損害他人權益或發生 國家賠償責任者,申挖單位應依法負其責任,若未依法及時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者,則本局得先行支用管線單位原繳之道路挖掘保證金。
二十、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路兩旁挖掘。
挖出之廢土不論土質如何均應隨即運離工地,並堆置於本局指定之棄土場內,營建廢棄物需自行運棄處理。
二十一、挖掘埋設地下各類管纜線或其他設施物時,其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在人行道及各類人行舖道(面)下時,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在快慢車道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分。
(三)在綠地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分。
埋設之地下設施物,因情形特殊,須加作混凝土保護者,經備齊資料送本局核准後,其覆土深度不受前項限制。未依前述規定深度埋設者,爾後被其他施工單位(人)挖損時,該施工單位(人)不負賠償之責。
二十二、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由申挖單位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細砂回填至與原道路舖面底等高。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標線補繪,與原有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三)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格、數量之苗木依原排列方式、密度種植回原處。若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喬木、灌木類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五至十倍(依樹種而定),枝葉得稍修剪,唯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其移植地點需經本局同意。
(五)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等應清理乾淨並依環保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挖掘道路埋設管線,需施設人孔、閥蓋時,應使用鑄鐵蓋,其強度以能負20噸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為準,其人孔、閥蓋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或地面齊平。
二十四、挖掘道路後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二)先將原有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五公分,寬度為一車道,再行舖築瀝青混凝土,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應予壓實並妥為處理平順。
(三)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長度加舖一車道寬瀝清混凝土並修復平順。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通知停工並令其恢復原狀:
(一)未依規定設置標示牌或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二)未依核准位置尺寸或擋土支撐施工。
(三)未依規定切割路面或有回填不實或修復不良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五)未依所核定分段方式或未依規定時間施工。
(六)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施作,影響交通安全者。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者。
二十六、申挖單位進行管線之埋設、更新及維護工作時,應依本局規定調查、測量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
前項測量方式、誤差容許及成果資料提送等相關作業規定與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二十七、道路挖掘案件需於核准施工截止日起算一個月內將竣工圖(含管線屬性資料)、管溝施工中及完工照片、測量成果及其他本局規定文件等資料以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局公共管線地理資訊系統申報竣工查驗,如無第二十八點情事者經本局查驗合格後保固期二年。
二十八、挖掘道路施工至竣工保固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路面坍塌、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植栽死亡等情事,經查明可歸責於申挖單位時,申挖單位應於本局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所造成任何事故亦應由申挖單位負全責,屆期未完 成改善者,本局得視業務與安全需求逕為辦理修復,所需費用由挖掘保證金先行扣抵,本局並另文通知繳交修復費用,申挖單位需於收文日起算15日內(含假日)補繳之。有第十九點情形需賠償者亦同。
二十九、管線機構對所屬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如有老舊腐蝕或破壞者,應隨時更換改善;人手孔高程與路面應保持平順,如有過高或過低者,應隨時改善。管線所屬之人手孔及閥樁邊界向外延伸 30CM 所形成矩形範圍內之瀝青柏油路面,為管線單位養護範圍,人手孔及閥樁平整度檢測標準為,以3公尺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於該設備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CM。
三十、除特殊因素經報本局同意者外,申挖單位應於挖掘道路案件保固期滿一個月內,向本局申報保固期滿查驗,無第二十八點情事者且經本局查驗合格後,憑原繳交保證金收據正本,無息退還該保證金。
三十一、路面致造成污染危及行車安全者,由保警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五章 緊急性挖掘

三十二、自來水管、氣管、油管、電力管、電信管、污水管及其他管線之臨時重大損壞或故障需緊急搶修時應先通知本局營建組後始得施工,若遇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先向園區保警隊及本局設施維護通報專線(06-5051068)備案後始得施工;並自緊急搶修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局申請補辦挖掘道路許可證及繳納挖掘道路保證金。緊急性挖掘道路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工作、路面修復、樹木移植等,應依第四點至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緊急挖掘道路完工後(含封層),報請本局派員會勘確認之所有一切程序及規定,比照一般挖掘道路申請之規定辦理;逾期未報查驗者沒入保證金。

第六章 罰則

三十三、申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且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展延工期而繼續施工。
(三)違反第二十五點規定。
三十四、申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點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
(二)違反第十九點規定,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管線使用管理者或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第二十四點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點規定,未辦理公共設施相關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測量或測量未符作業規定與格式。
(五)違反第二十七點規定,未依規定期限內將竣工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及測量成果等資料以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局公共管線地理資訊系統申報竣工查驗,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
(六)違反第二十八點規定,挖掘道路施工至竣工保固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路面坍塌、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植栽死亡等情事。
(七)違反第三十點規定。

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範本至公共管線地理資訊系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