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提升廉潔自守觀念,確保民眾對本局員工公
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建立機關同仁辦理廉政倫理事件獎懲之依據,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局所有員工,包含任用、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
三、本原則所稱廉政倫理事件,係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受贈財物、飲宴
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規定。
四、廉政倫理事件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五、本局員工遇有廉政倫理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本局員工遇有廉政倫理事件,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因而提升機關聲譽,足為員工表率者,嘉獎。
(二)本局員工遇有廉政倫理事件,確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相關規定辦
理,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具有特殊績效者,記功。
(三)本局員工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未依規定辦理,而有以下情事之一,申
誡:
1.未依規定簽報機關長官或知會政風室者。
2.初次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且情節輕微者。
(四)本局員工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未依規定辦理,致損害機關聲譽,經查
屬實,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