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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11100276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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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一、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依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簽證案件之「抽查」,係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

三、為加強建築管理,對於建築師簽證案件依下列比例抽查: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四、案件抽查項目詳附表,包含「建築設計」、「地基調查」及「結構設計」。

綠建築設計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之公共建築物亦列為必抽對象。

五、案件抽查結果之處置如下:

(一)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

(二)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建築結構有不符附表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局逐項對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四點為上限。

(三)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地基調查有不符附表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局逐項對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予以記點一次。

(四)以上各款經補充說明檢討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六、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計,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五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五件者,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局說明後始准核照,本局並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計案件。

(二)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十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十件者,將該設計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案件所在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

(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ㄧ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四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八件者,將該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

(四)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六點以上者,將該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

(五)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局函知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及內政部,並公布本局網站。

重大過失案件經本局認有必要者,除予累計記點數外,得以個案逕行移送懲戒。

七、抽查作業時程:

(一)本局原則於每年三月、七月與十一月辦理抽查,並於當月十五日前,造冊列出建照案應辦理抽查之案件,並於當月底前完成抽查。

(二)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或有疑義者,於抽查後二週內發函通知設計人、起造人於十五日內提出說明或補正,ㄧ個月內辦理變更設計。

八、抽查結果更正、變更設計及爭議處理:

(一)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收到本局通知不符規定後,應於第七點第二款規定時程內提出說明、補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二)抽查結果不符規定項目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應辦理變更設計者,變更設計程序未辦理完成前,不得申報該部份之工程勘驗。

(三)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於通知改正期限內向本局提出復核,由本局會同建築師公會召開會議復核,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建築師與會說明,起造人或建築師對核復結果仍有異議時,由本局報請內政部釋示後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