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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誠字第1110048341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誠信辦公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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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11728日科會誠字第1110048341號函修正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會學術處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會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4)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8.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論文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規定:

(1)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 論文是否被允許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相關規定。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 列致謝欄(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10. 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14.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