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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基地設置儲能設備審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31226B號令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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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建構科學
  園區整體優質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及有效利用,輔導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
  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設置室外儲能設備,依各園區所屬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原則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內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由管理局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
  潭園區及銅鑼園區,其他由縣(市)政府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園區仍應
  依縣(市)政府之審議結果辦理。
三、管理局依據本基準內容及參照有關法令,就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科學
  園區內申請設置儲能設備案件進行景觀及建築設計審議作業時,得成立景
  觀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作業。
四、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儲能設備,應優先設置於非退縮
  地內(退縮地係指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範圍);整體建築配置已完工
  之建築基地,若經檢視確實已無其他適當位置或因基地條件限制無法符合
  退縮規定,方可申請設置於退縮地,且應以設置在較隱密或對基地外部影
  響較小之側為原則。
五、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前須先進行
  地下管線調查,若設置處下方有公共管線通過即不得設置,應另擇適當位
  置。
六、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面積(以儲能
  設備及基座外圍最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得超過法定綠化面積百分之十,
  並須補足法定綠化面積,且儲能設備周邊應予以適當遮蔽或美化。
七、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及基座最外
  側以自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為原則,倘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退縮達三公
  尺以上,仍需符合所在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電力箱最小退縮距離
  規定;若所在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未規定電力箱最小退縮距離,
  則依審議結果設置之。
八、儲能設備基座設置若涉及建造行為,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領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