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前字第1110065194B號 令
法規體系: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1111021日科會前字第1110065194B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為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運作,提升議事品質,發揮科技政策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三 條

委員會議以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發展政策及資源分配之審議事項。

二、 跨部會或跨領域重大科技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三、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科技施政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四、 科學及技術發展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五、 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 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 五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委員。

   

第 六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七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 本會副主任委員、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主任秘書、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 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第 八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 報告事項。

三、 討論事項。

四、 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且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主席核定後,併列入臨時動議,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 九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 紀錄人員姓名。

六、 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 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委員對委員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修正意見,得於宣讀會議紀錄後,當場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 十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主任秘書督導本會相關處、室辦理之。

   

第 十一 條

委員會議之內容,如有發布新聞之需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第 十二 條

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