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111年6月22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排除適用該法之人員,無「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說明如下: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旨在放寬從事研究人員包含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其基於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及持股者,得分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以利產業創新及推展科技發展。
二、本於上開立法意旨,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已排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即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既已不受兼職及持股限制,即無「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本辦法之適用。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