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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5: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暨電子刷卡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
    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
  為使本局員工出勤管理效率化、人性化、制度化與彈性化,並因應上下班
  時段交通壅塞情況,採彈性上班與電子識別證刷卡及差勤管理系統網路作
  業方式,以期提昇工作效率與士氣。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局員工(含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
(二)本局人員除局長、副局長及經核准人員外,其餘員工出勤上、下班及因
   業務需要加班時,一律使用電子識別證刷卡。
五、實施方式:
  本局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差假人
  員外,全體員工均須到勤,逾時到公或提前離開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彈
  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數
  須滿八小時。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彈性下班時間:下午五時至六時。
(二)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午休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按
        彈性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計算請假時
        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
       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
       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惟下午下班時間應於十七時
       三十分以後始得刷下班卡。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
       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五)彈性上班標示圖:
彈性時間 核心時間 午休時間 核心時間 彈性時間
上午08:00

上午09:00
上午09:00

中午12:30
中午12:30

下午1:30
下午1:30

下午5:00
下午5:00

下午6:00
六、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刷卡次數: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加班者於申請加班時
      間及離開本局時間)各刷一次。
(二)上下班刷卡時間如下:
   1、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以前刷上班卡者,均以上午八時開始計算為上班,
      下班時間則於十七時以後可刷下班卡。
   2、上午八時以後刷卡者,以其實際刷卡時間開始計算上班;下班時間則於
      十七時以後,計滿八小時(中午一小時休息時間除外)為其下班時間。
七、各單位於正常公務時間內之彈性時段,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
    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八、應到勤日忘記帶電子識別證時,應向人事室借用臨時證刷卡,並於翌日交
  還。
九、員工刷卡後如電腦卡鐘未出現刷卡人員姓名或刷卡鐘時間有誤時,應即通
  知人事室更正。
十、本局員工使用之電子識別證,離職時應繳還註銷。
十一、員工電子識別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代刷卡者,視情節輕重雙方
  均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十二、若遇有停電、感應卡差勤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改以傳統之簽
  到(退)簿方式辦理。
十三、本局員工在辦公時間內均應佩帶電子識別證,年度內凡未佩帶電子識別
  證,經查獲登記三次以上者,各予申誡乙次。
十四、員工加班應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各
  單位主管視業務實際需要,事先核實指派確實辦理刷卡手續。加班時數之
  計算如下:
(一)免刷卡者:
   平日加班,以實際刷卡起迄時間為加班時數計算,於加班開始須刷加班
   上班卡,自十七時三十分開始起算,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滿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星期例假日應於加班開始時
   間刷加班上班卡、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
(二)實施刷卡者:
   加班時間係於正常上班時間外(以當日出勤實際刷卡之起迄時間為基準)
   之時間,凡加班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
十五、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於電子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因特殊狀況
   (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長官,經同意後准其事後
   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向單位主管報告並辦
   妥公出手續。
十六、請假或公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確實前往執行,如因臨時取消或無
   法執行時,因於事實日起三日內於電子差勤辦理銷假(差)手續,如因
   此申報差旅費用者,經查獲除所領費用追回外,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七、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含二日),應檢附合格醫療院所相關證明。
十八、本局差勤系統自動檢核每日出缺勤異常情形功能,同仁如有未刷卡等差
   勤異常情形,系統將自動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
十九、本局員工如因工作忙碌忘刷卡情形,請至本局電子差勤系統填列忘刷卡
   單填寫原因,陳單位主管核准,此項資料將做為平時考核參考之依據。
二十、本局人事室於查勤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
   時得輔以電話、傳真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二十一、登記曠職之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
   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二、主管機關因應疫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特殊情形指示或建議實
   施擴大彈性上班時,本局擴大彈性上班時間、實施期間等,得簽奉首長
   核定後公布實施。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